
如果委托單位想要在完成記賬服務的同時避免這些風險的誕生,除了需要認真的對待記賬這件事情,還需要和記賬公司簽署相關和協議或者合同,用這種形式來確定彼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只有這樣,在問題和矛盾產生時才能夠更好的去根據法律條文和合作協議來解決問題。
代理記賬公司是否能夠定期的和委托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接、是否規定了資料交接的手續和制度等等,這些都是在合作時需要注意的事項。雖然這些問題現在看起來非常繁瑣,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企業代理記賬服務的。只有在合作前多加注意,才能夠讓每一次合作都順心如意,無論是對于委托單位還是記賬公司來說都是如此。





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亦稱)的專職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資格;代理記賬機構要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申請成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營業該當合適以下根基要求: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營業咨詢的人員應可以或許準確解答委托單元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置原則和具體營業處置方面的問題。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該當遵照財務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培訓的劃定,不竭更新常識,提高技術程度,熟習并把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令律例。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出力塑造“遵法、自力、客觀、公道”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對峙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清廉自律、恪盡守職、勤懇盡責。